发布时间:2018-01-19浏览次数:398
一、总 则
(一)加强规范学校管理,树立良好的校纪校风,提高教学、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政工、行政管理、科研、实验、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新进校任教的应届毕业生(含研究生)在实习期内也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考勤。 (三)不实行坐班制的专任教师按工作任务以及校、院、部等部门安排的各类学习、会议和其他活动的时间考勤。 (四)在规定的考勤时间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者(一小时以上按半天旷工处理),部门领导应予批评教育,并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五)经批准的病假、事假等各类假期中遇寒暑假和专任教师的不坐班日均连续计算在相应的假期(如病假、事假等)内。
二、事 假
(一)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事假期满需续假的,应办续假手续。 (二)审批权限: 1、校中层干部请事假,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2、其他教职工请事假七天以内由各院、部、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批准。 3、请事假七天(含七天)以上报人事处并由校领导批准。
三、病 假
(一)病假:一律凭校门诊部的"病情证明单"请假。 (二)教职工因病到校外就医,应向部门领导请假,假期按病假处理,就诊时间以每月两次、每次半天为限,就诊时间超过半天的有病假证明作病假处理,无病假证明的,视情处理(即准假者按事假处理,未准假者按矿工处理)。 (三)长期病假:凡在十二个月内职工病假累计达六个月者(或一百二十六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由部门报人事处审核,转入长期病假,并享受相应待遇。 1、长期病假人员的工作关系仍保留在原部门,由部门负责关心和联系工作。校门诊部负责做好长期病假人员的治疗和开具病假证明的工作,并定期安排体检,并为病愈者出具试工和复工的证明,部门负责考核和考勤工作。 2、长期病假人员因病情需要继续休养的凭校门诊部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每次续假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大病患者(经批准)每次续假时间为半年。 3、长期病假人员病愈,经校门诊部批准后复工,复工有试工期,试工期为三个月。在试工期间,又因病假累计休息超过十五天,不满一个月者应延长试工期一个月;因病假累计休息一个月以上者,停止试工,仍享受长期病假人员的有关待遇。 4、长期病假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应珍惜休养机会,争取早日康复,不得再去兼任其它工作,否则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作停发工资、旷工或辞退等处理。
四、产 假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共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方在二十四周岁以上者,初产妇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难产或多胎产的另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者给假三十天;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的流产者给假四十五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生育的产假处理。 (三)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十八个月以内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照顾假,用于晚上班或早下班。 (四)产后上班确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根据工作需要情况,经本人申请,部门和校人事处审核同意,可准予长休假一年(含产假)。长休假期间的待遇按市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五)未婚先孕者,其生育或人工流产的假期均停发工资。违反计划生育者,按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规定办理。
五、婚 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给假三天。凡女方超过二十三周岁,男方超过二十五周岁的初婚者,增加一周。
六、丧 假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给假两天。若在外省市死亡的,另给路程假,因故逾期应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后作事假处理。
七、探亲假
(一)探亲假是指本校教职工与户口在外省市的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路程假根据实际定)。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赴境外探亲,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 (三)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四)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若因工作需要,或者教职工本人申请,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五)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六)职工探亲前应先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到人事处办理探亲审批手续。
八、其他假期
(一)教职工因公致伤,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批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确定,按工伤处理。 (二)已婚夫妇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凭医院证明)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三)教职工因直系亲属公派出国、参军、外事和侨务工作接待、国家征用土地而拆迁搬家者,可凭主持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不超过一天)。 (四)经学校批准参加学习(进修)的教职工,可凭学校的证明给予假期使其参加学校(进修)、复习和考试,一般每门课复习(含考试)假期为二天。 (五)职工因私出国,根据有关规定,经校领导批准,给予相应的假期。工作时间出国不再享受国内的工资和福利等待遇。
九、旷 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工论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接受分配后不到岗位工作者。 (二)未经书面请假、超假(未办书面续假手续)或书面请假未予批准而缺勤者。 (三)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四)因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交通条例被拘留或其他处理而缺勤者。 (五)因私人纠纷殴打致伤而缺勤者。 (六)无故不到岗者。
十、加班和补休
(一)节、假日值班(校卫队正常值班除外)可给予补休,补休应经部门领导同意并妥善安排工作。 (二)节、假日加班调休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发加班费须事先到人事处备案审批。
十一、加强劳动纪律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劳动纪律,关键在于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抓好思想教育,严格管理。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制度,严格要求下属人员,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凡有隐瞒或弄虚作假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部门领导经常检查,全校教职工应该遵守学校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任何部门都不得随意变动上下班时间。 (四)在工作时间内严禁做私活和擅离工作岗位等。违者视情作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各部门考勤工作由部门行政负责人分管,并指定考勤员处理日常的考勤事务。各部门考勤人员要切实做好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记录,每月5日前向人事处报上一个月的考勤汇总表,并附各类假条。
十二、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6年8月20日起施行,原沪工程人[97]第145号文《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1997年版教职工手册,1997年8月)同时废止。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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