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教师献身于教育事业,激励广大教师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从事教学满三十年的同志学校予以表彰。
一、申报条件
凡申报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献身于教育事业。
(二)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 坚持学习,刻苦钻研业务,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团结协作。
(四)在教育单位工作并且担任教师工作当年满三十周年的教师(文革期间调离教学单位后又重返教学单位工作的,教学年限可累计计算)。
(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二、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部门推荐,上报人事处。
(三)经人事处审核确认。
(四)校领导审批。
(五)颁发《荣誉证书》。
三、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6年8月20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对从教满三十年教师确认的意见》(师资工作会议文件,2002年7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