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发(78)第104号文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教职工退休年龄,男性为六十周岁;女性:工人为五十周岁,干部为五十五周岁。
办理退休手续程序如下:
1.人事处在退休人员到龄的前一个月下旬通知其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领导通知本人并与其谈话。
2.退休人员在到龄当月上旬填写好退休审批表,并交一张一吋报名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到人事处,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独生子女和享受房贴的退休人员还需分别填写有关附表。
3.接到退休通知的退休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办好工作移交,并于到龄的下一个月到校退管会报到,享受退休待遇。
第二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的有关规定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执行。男性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原则上不予延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和女性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因工作需要、能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超过65岁,女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60岁。
(二)符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应在到龄前的两个月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将申请报告交人事处,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20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的实施办法》(1997年版教职工手册,1997年9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