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评价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员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升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原则
第一条 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根据考核条件和标准,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考核工作,全面考察和评价教职员工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二)注重实绩原则。在注重被考核人员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突出教育教学实绩。
(三)分类考核原则。针对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和工作实际,分别确定考核重点内容。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校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组织实施,群众认同。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二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全体事业编制教职员工纳入考核范围。中层干部、专职学生辅导员按照学校相关办法进行考核。
(一)进校满六个月的新进人员,参加考核、确定等次;未满六个月的新进人员,参加考核、不定等次。未满六个月的新进人员若为连续工作的情况,则可在有原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确定等次。
(二)考核年度内发生岗位变化的人员分阶段进行总结,由现部门考核。在现部门工作未满半年的,结合原部门提供的表现情况,由现部门评定考核等次。
(三)经学校批准援疆、挂职一年及以上者,由在疆单位、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学校认定其考核结果。
(四)考核年度内因病假、事假、哺乳假、长病假等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教职员工,不参加考核。
(五)离岗创业人员年度考核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经学校批准的国(境)外访学、进修等人员参加考核;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非在岗人员,不参加考核。
(六)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不参加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主要考核教职员工本年度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包括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履行岗位职责、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
(一)德: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主要考核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
(二)能: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主要考核政策水平、教学水平;依法办事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科研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精神与实践;加强业务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水平等方面。
(三)勤:工作态度和爱岗敬业。主要考核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满负荷工作的状况,遵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
(四)绩:工作数量、质量和效果。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岗位创新、协作效率、业绩成果、岗位任务完成情况等。
(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四条 坚持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职员工的第一标准,根据学校有关师德考核的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教职员工师德考核评价。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根据教职员工岗位特点,进行分类考核(教学科研人员、学生思政人员、管理及其他人员)。
(一)对教学科研人员(专职教师、实验教师)重点考核其教书育人、工作纪律、社会服务、教学和科研工作完成情况。
(二)对学生思政人员(专职辅导员)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职业水平、能力态度、学生评价和安全稳定工作完成情况。
(三)对管理及其他专技人员重点考核其爱岗敬业、工作纪律、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对工勤人员重点考核其服务态度、工作纪律、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章 考核等次及标准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全校参加考核人数的15%-25%。
第七条 学校确定当年总优秀等次比例及各类人员优秀等次的比例(人数)。
第八条 各考核等次可参考如下标准: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熟悉业务,工作勤奋,与时俱进,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定为优秀:
1.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师德师风得到本部门师生公认;或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工作作风得到本部门及服务对象公认。
2.工作(或教学或科研)业绩突出;或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及实践并做出较大贡献,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为学校取得良好声誉。
3.在重大任务、突发事件、紧急任务或抢险救灾等工作中表现出色,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当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定为优秀:
(1)受党纪政纪处分。
(2)发生教学事故;或没有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3)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不高。
(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师德考核未出现不合格,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按时完成岗位任务。
(三)基本合格: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岗位工作,但教风、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存在较明显的失误或错误,未给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岗位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当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定为不合格:
1.有违反《宪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言行,并造成较大影响。
2.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师德,给学校的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和不良后果。
3.违反岗位职责或工作规程,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
4.受到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该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5.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申诉和复议
第九条 教职员工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和复议,其申诉办法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条 教职员工的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晋升工资、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升技术等级和评优评先等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者,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量津贴和基础奖励津贴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予以低聘或转聘,并按新任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予以转聘或低聘,并按新任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下一年度工作量津贴和基础奖励津贴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再发放工作量津贴和基础奖励津贴,并根据国家或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二级单位组织和实施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学校成立校考核工作小组,各二级单位成立部门考核工作小组。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根据本年度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年度考核表》,并参加所在部门的考核评议。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须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至少3天)。
第十七条 学校考核工作小组对各二级单位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审核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并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优秀等次的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反馈通知本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规定不一致,将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教职员工聘用与考核工作小组讨论,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人才派遣、劳务派遣等其他用工形式的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办法》(沪工程人〔2017〕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