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完善和坚持教职工的培训制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目标和原则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更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业务水平,使个人的职业发展与学校的发展相协调。创造条件,培养和支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形成满足学校办学特色的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
(二)培训工作应逐步规划化和制度化。培训应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为原则,坚持在职和脱产相结合,学校每年投入培训专项经费200万元,确保培训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培训形式和内容
(一)岗前培训
新进教师应参加学校的岗前培训,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的教师,还应参加市教委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和教育法规等基本理论的学习。在完成岗前培训后,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学校报销其进校后参加岗前培训的学费,书费和报名费自理。
(二)上岗培训
新教师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培养良好的道德风范,尽快熟悉教学环节、掌握和具备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三)岗位、专业培训
教职工应按照本人条件、岗位和专业需要,参加培训和进修,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
(四)社会实践
院(部)应结合专业,面向生产制定计划,安排青年教师参加不少于半年的专业或挂职锻炼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期间,青年教师的校内津贴参照机关业务系列标准发放。
(五)学历学位进修
学历学位进修主要指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相关学位。
1.学历学位进修费用由学校和本人共同承担。按学校培训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培训的教职工,其培训费用一般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一;获得一次以上校优秀教育工作者、校优秀青年教师等校级荣誉称号(不含单项)者,其进修费用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二;获得一次以上市级优秀教育工作者、市级优秀青年教师等荣誉称号(不含单项)者,其进修费用由学校全部承担。
2.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应与学校签定有关协议,履行为学校服务的义务,再行办理借款手续,学成后,应及时结清借款。借款期限一般为四年,到期未归还者,原则上由学校财务处在其工资内按月扣除500元以上(扣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月)。
3.教职工在职参加学历学位进修,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进修毕业获得学历学位后应继续为学校服务并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同时修改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如违约则须退还学校和学院资助的培养费及支付违约金。
(六)国内外访问学者
1.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和本人业务发展需要,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可以提出到国内外做访问学者的申请,经院校批准后,与学校签定科研任务书。
2.国内访问学者
(1) 国内访问学者经考核合格后,学校承担全部学费;
(2) 对赴外地做访问学者的教师,学校适当补贴交通费和住宿费。
3.国外访问学者
(1)由教育部选拔批准的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约派出的人员),其受资助根据国家规定办理。批准留学期间学校对其发放国家工资,批准的延长期内,不再发放国家工资。
(2)由学校派出的公派出国访学、留学人员(一个月以上),批准访学、留学期间学校对其发放国家工资,批准的延长期内,不再发放国家工资。
(3)本人联系的以公派出国名义赴国外留学或讲学者,出国期间,学校不再对其发放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
(4)对于予以停发上述工资待遇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在其停薪期间代缴"四金",由本人在出国前先行支付给学校。
(5)公派出国访学、留学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在出国前与学校签定协议书,保证履行学成后回学校服务的义务,并交出国保证金。
三、管理和考核
(一)各部门应有专人分管培训工作,全力支持教职工的培训进修,定期检查和督促培训计划的落实。
(二)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于每年底报人事处,在此基础上学校形成校培训计划。
(三)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进校工作两年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
(四)教职工培训的结果是对其本人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成绩单、书面考核或鉴定意见等),记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教职工职务聘任、晋升和奖惩等依据之一。
四、其它
(一) 教职工培训进修内容应与其本人专业和岗位相关并列入培训计划。与岗位无关或未完成预期学业、中途退学或离校的,培训费用本人自理,对学校已支付的培训费用,本人应支付赔偿金。
(二)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三) 本办法自2006年8月20日起施行,原沪工程人[2001]22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教师培训的实施意见》(2001年6月)同时废止。